|
|
|
|
|
|
| 消费者进行投诉需注意哪些事项? |
| 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07-12-3 14:20:04 点击数:785 |
|
|
一、受理范围:
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;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。
二、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明确的被诉方;
(二)具体的申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
(三)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。
三、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一式两份,并载明下列事项:
(一)消费者的姓名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邮政编码;
(二)被申诉人的名称、地址;
(三)申诉的要求、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;
(四)申诉的日期。
四、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消费者为2人以上,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,并经当事人同意的,为共同申诉。
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2名代表进行申诉。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,但代表人变更、放弃申诉请求,或者进行和解,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。
五、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(一)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(二)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(三)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(四)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;
(五)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;
(六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的。
六、经调解不成的,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,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。
|
|
| |
|
|
|
|
|
|
|
|
|
|